张某赵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3月22日,张某赵某为任某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借款协议载明借款协议 张某赵某向任某借款30万元,用于建养鸡场,借用该笔款项只用于张某赵某养鸡场设备的购买,任某按照市场价格给张某赵某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服,并由任某按照市场价格回收鸡,张某赵某用每批鸡利润的50向任某偿还借款,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各方均在借款协议签字捺印。
庭审查明,任某向案外人徐某程某购买养鸡设备,由案外人安装提供给张某赵某使用,并于2019年2月12日2月22日2月29日打款给徐某12万元4万元7万元;于2019年4月17日2020年1月12日打款给程某5万元10万元张某称该10万元包含2万元的设备费,任某所述案涉30万元即是以上所付款项。后张某分别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8月22日2020年1月20日向任某支付1万元9万元2万元。任某向张某出具收款收据三份,分别载明今收到张某现金1万元9万元2万元,该三份收据均备注顶设备款,收到人处均有任某签字捺印。
诉讼过程,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之间无借贷合意,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投资合作关系。任某以鸡笼锅炉兽药饲料养鸡技术作为投资,其任某鸡笼锅炉等养鸡设备一套整体作价30万元,张某以大棚场地喂鸡的人工作为投资。双方同经营,各分享 50的利润。任某投资的设备还有18万元等待养鸡获取利润后收回。
法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赵某之间法律关系应如何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本案,原告任某虽以借款协议为依据主张其与被告张某赵某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被告张某赵某对此不予认可,且从款项交付情况看,原告任某并未向被告张某赵某交付借款30万元,原告所主张的该30万元系其向案外人徐某程某交付,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向其作出向徐某程某指示交付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告任某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从2019年3月22日,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赵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内容看,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应收回设备款30万元,结合原告任某向案外人徐某程某购买养鸡设备并由案外人安装提供给张某赵某使用及被告张某已付还原告任某12万元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赵某就由任某向案外人徐某程某购买养鸡设备并由案外人安装提供给张某赵某使用,之后由原告逐渐从被告处收回该30万元达成合意,该约定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该协议虽名为借款协议,实为其他合同,本依法对原告进行了释明,原告随即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被告张某辩称任某投资的设备还有18万元等待养鸡获取利润后收回,可以确认张某尚欠任某18万元未付。
基于不告不理和诉审一致的原则,人民法审理民事案件应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不得超出,亦不得遗漏。审判实践,部分当事人囿于自身法律知识的不足,或者基于诉讼策略的考量,经常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法经审查认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该条规定虽然不再强调法官必须负有告知义,但意在重新划定释明的边界和调整释明方式,而非免除了法官的释明义。根据上述条文,当法官持有与当事人不同的法律观点时,不应以法律问题是法官的专属权限为理由而保持沉默,而应当向当事人进行开示并尽量求得同的理解。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人民法认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情形,亦不应由人民法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裁判。
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华人民和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